NCC 於今日公告新版本的LP0002並即刻生效。
對於新版所做的更新請參考下文:
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自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修訂迄今已近五年,期間通訊科技推陳出新,物聯網應用崛起,國際間相關通訊技術標準相繼提出,無線短距離通訊相關應用也愈趨成熟,成為民眾生活不可或缺的必需品。為促進市場發展並滿足消費者的需求,爰參考國際技術標準,並配合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低功率射頻電機使用頻譜之規劃,修正本技術規範。
修正要點分述如下:
一、 修正24.25 GHz~26.65 GHz適用之射頻電機種類及技術規格。(修正規定3.11)
一、調整序列、統一度量衡格式及酌作文字修正。
二、3.11.1係參考FCC PART 15C §15.245 (a),修正器材型式。
三、3.11.2為新增條文,係配合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低功率射頻電機使用頻譜之規劃,新增24.25 GHz~26.65 GHz,可供美規車輛短距離雷達使用,相關標準係參考FCC PART 15C §15.252標準規定,予以明定。
二、 修正57 GHz~66 GHz適用之射頻電機技術規格。(修正規定3.13)
現行只限於室內短距離多媒體寬頻網路使用之器材,配合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低功率射頻電機使用頻譜之規劃,新增64 GHz~66GHz 頻段供WiGig等使用,相關標準參考FCC PART 15C §15.255標準,予以修正條文,明定除非固定操作之場強擾動感測器及使用於航空器或人造衛星上的器材外,不再侷限室內使用。
三、 增訂77 GHz~81 GHz適用之射頻電機技術規格。(修正規定3.15)
一、增訂3.15。
二、配合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低功率射頻電機使用頻譜之規劃,新增77 GHz~81 GHz 頻段可供歐規車輛短距離雷達、桶槽位面探測雷達設備使用,相關標準係參考ETSI EN 302 264-1及FCC PART 15C §15.256標準規定,予以明定。
三、參考手機及其它低功率射頻電機規格,爰統一溫度範圍。
四、 修正無線電麥克風及無線耳機使用頻段及技術規格。(修正規定4.6)
一、調整序列、統一度量衡格式及酌作文字修正。
二、4.6.1係配合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低功率射頻電機使用頻譜之規劃,新增485 MHz~530 MHz、748 MHz ~758 MHz 、794 MHz~806 MHz、1790 MHz ~ 1805 MHz,惟485 MHz~530 MHz涵蓋警、消頻段,資源處經評估既合法通信頻率使用情形,規劃510 MHz~523 MHz頻段可供無線線耳麥使用且不須具備掃頻功能。另原使用794 MHz~806 MHz頻段,因台灣大哥大目前使用LTE 788 MHz~803 MHz頻段,與現存無線電麥克風頻段重疊9MHz(794 MHz~803 MHz),造成些許干擾,此次亦修正低功率麥克風及無線耳機頻段為803 MHz~806 MHz。
三、4.6.2 係參考ETSI EN300 422-1 5.1及8.3之技術標準訂定。
四、4.6.3.2及4.6.3.3及4.6.3.5係參考 ETSI EN300 422-1,並考量國情訂定。
五、4.6.3.4係配合4.6.1修正頻段範圍
六、4.6.3.6係參考 ETSI EN300 422-1 8.3.2之技術標準訂定。
七、4.6.4係考量4.6.2有數位訊號及類比訊號系統,爰僅加註類比系統文字。
八、4.6.5係參考ETSI EN300 422-1 8.4.3之技術標準予以修正。
九、4.6.9係參考原原條文4.6.3(4)及ETSI EN300 422-1 8.4.3之技術標準予以修正。
十、有關4.6.10明定測試方法規定。
五、 修正無線資訊傳輸設備使用頻段及技術規格。(修正規定4.7)
隨著科技日新月異,民眾所需之資料量相對多,及配合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低功率射頻電機使用頻譜之規劃,新增5.15 GHz~5.25 GHz及5.825 GHz~5.850 GHz頻段,相關標準係參考美國FCC PART 15 §15.401、§15.403及§15.407等所訂定,該頻段可使用於戶外、室內、固定式點對點及行動或可攜式裝置使用。另現行5.25 GHz~5.35 GHz限於室內
操作使用之無線資訊傳輸設備,也因此次修正須具備動態頻率選擇功能,則可不僅侷限於室內使用。
六、 修正醫療通訊服務發射器使用頻段及技術規格。(修正規定4.11)
一、統一度量衡格式、調整序列及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節係配合配合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低功率射頻電機使用頻譜之規劃,新增401 MHz~402 MHz及405 MHz~406 MHz,爰以修正使用頻率範圍。
三、本節係參照FCC PART 95E §95.627、§95.631、§95.635、§95.639、§95.1209與ETSI EN 301 839-1及 ETSI EN 302 537-1 之技術標準訂定。
七、 增訂超寬頻器材使用頻段及技術規格。(修正規定4.12)
一、新增條文。
二、配合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低功率射頻電機使用頻譜之規劃,新增4224 MHz~4752 MHz、6336 MHz~7920 MHz及7392 MHz~8976MHz頻段,適合多媒體資訊的大量傳輸,將整合家電、資訊與通訊互聯互通平台,資料傳輸速率高達480Mbps、安全性高、成本低、頻寬大、消耗功率低及短距離的新興傳輸技術,在此頻段中可以開放使用於醫療顯像、室內超寬頻、手持超寬頻等系統,其相關技術規範係參考美國FCC PART 15F §15.503、§15.505、§15.513、§15.517、§15.519、§15.521、FCC PART 2C §2.201及 FCC PART 15A §15.35相關標準訂定。
來源:NCC